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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公開資訊整理,**非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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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受邀參加兆豐證券於115年8月6日舉辦之線上法人說明會,向投資人說明115年第2季營業成果及未來營運展望。
2026-09 月營收
2.16 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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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 當月營收 | 年增率 | 月增率 |
|---|---|---|---|
| 2026-09 | 2.16 兆 | — | +8.8% |
| 2026-08 | 1.98 兆 | — | +8.4% |
| 2026-07 | 1.83 兆 | — | +0.7% |
| 2026-06 | 1.82 兆 | — | -8.2% |
| 2026-05 | 1.98 兆 | — | -6.2% |
| 2026-04 | 2.11 兆 | — | +8.7% |
| 2026-03 | 1.94 兆 | +118.9% | +85.9% |
| 2026-02 | 1.04 兆 | +29.0% | -46.7% |
| 2026-01 | 1.96 兆 | +151.7% | +98.5% |
| 2025-12 | 986.16 億 | +2.9% | -15.4% |
| 2025-11 | 1.17 兆 | +72.8% | -8.1% |
| 2025-10 | 1.27 兆 | +28.7% | -6.0% |
資料來源:台灣證交所 OpenAPI(TWSE t187ap05_L)。金額單位:千元原始值換算。AI 摘要為資訊整理,非投資建議。
五週期雷達暫時無法計算
資料不足(0/30 天),無法計算五週期雷達
健診暫時無法計算
資料不足(0/30 天),無法計算健診
1.事實發生日:115/10/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7/2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5年7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15年度第二次 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訂定其發行及認股辦法,詳見同日重大訊息。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 為符合美國《國內稅收法》第409A條規定,具美國稅務居民身分之認股權人 所持有之員工認股權,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授予日標的普通股收盤價,爰修正本辦 法第七條(增訂第五款)及第十二條(增訂第二、第三款,原第二款移列為第四款 )。主要修正內容為: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之員工認股權,自授予日起不適 用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認股價格調整機制,認股價格維持為授予日標的普通股 收盤價。 (2) 修正後條文內容: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略) 五、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之聲明、認股價格排除調整及其相關配套措施。 (一)定義: 就本款而言,「美國人」係指依美國聯邦所得稅法規定屬美國公民或居 民之任何認股權人(包括但不限於依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下稱「美國稅法」)第7701(b)條「實質居留測試」規 定被歸類為美國居民之個人),或因其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而就其持有之 本認股權須負擔美國聯邦所得稅之任何認股權人(以下稱「美國人身分 認股權人」)。截至本辦法修正生效日,已獲配認股權但尚未取得任何 行使權者,應向本公司提交書面聲明,確認其於聲明時是否具有美國人 身分;本辦法修正生效後獲配認股權者,應於獲配時向本公司提交書面 聲明,確認其是否具有美國人身分。本公司依該聲明確認其獲配時之身 分,作為該次認股權身分分類之依據,該次獲配認股權之身分分類,不 因嗣後身分變動而調整。 本款所稱「授予日」,係指美國稅法第409A條及其相關財政部規則所定 之grant date;本款及美國財政部規則所稱之「授予日」,應與本辦法 所稱之「發行日」為同一日;準此,認股權之認股價格應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一款規定,以認股權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定之。 (二)認股價格之排除調整: 不論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認股權之 認股價格,自其認股權授予日起,均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 任何調整機制,而應始終維持為該認股權授予日標的普通股之收盤價, 以確保其認股價格於任何時點均不低於美國稅法第409A條及其相關財政 部規則所定授予日公平市價,進而符合該條規定之股票權利豁免要件。 (三)嗣後不予調整: 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認股權之認股價格,不因本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所定,於授予日後至行使日前發生之任何增資、股利分派、減資、股 票面額變更或其他公司行為而為任何調整。 (四)生效程序及既往調整之更正: 本款之生效程序,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於生效日前已依前四款規定調 整、且截至生效日尚未行使之認股權,其持有人屬美國人身分者,認股 價格溯及回復為原始授予日普通股收盤價。「生效日」係指依第十二條 所定程序辦理完成之日。 (五)通知義務與責任歸屬: 認股權人未依本款第(一)目規定提交書面聲明,或所提供之聲明、資 料有不實或錯誤者,因前述情事所生之稅負、罰款、利息或其他不利後 果,應由該認股權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補償或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款:未修正,略)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申報生效尚未發行者,若須修正原辦法內容,應經董事 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始得發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正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若須修正原辦法內容,應經本公司釐清其適 法性暨對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於不損及股東權益之前提下,與員工協商 後為適法之處理,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後始得生效,並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已與獲授予之員工進行 協商處理,本修正案並將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5/10/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0/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3年10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13年度員工 認股權憑證及訂定其發行及認股辦法,詳見同日重大訊息。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 為符合美國《國內稅收法》第409A條規定,具美國稅務居民身分之認股權人 所持有之員工認股權,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授予日標的普通股收盤價,爰修正本辦 法第七條(增訂第五款)及第十二條(增訂第二、第三款,原第二款移列為第四款 )。主要修正內容為: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之員工認股權,自授予日起不適 用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認股價格調整機制,認股價格維持為授予日標的普通股 收盤價。 (2) 修正後條文內容: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略) 五、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之聲明、認股價格排除調整及其相關配套措施。 (一)定義: 就本款而言,「美國人」係指依美國聯邦所得稅法規定屬美國公民或居 民之任何認股權人(包括但不限於依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下稱「美國稅法」)第7701(b)條「實質居留測試」規 定被歸類為美國居民之個人),或因其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而就其持有之 本認股權須負擔美國聯邦所得稅之任何認股權人(以下稱「美國人身分 認股權人」)。截至本辦法修正生效日,已獲配認股權但尚未取得任何 行使權者,應向本公司提交書面聲明,確認其於聲明時是否具有美國人 身分;本辦法修正生效後獲配認股權者,應於獲配時向本公司提交書面 聲明,確認其是否具有美國人身分。本公司依該聲明確認其獲配時之身 分,作為該次認股權身分分類之依據,該次獲配認股權之身分分類,不 因嗣後身分變動而調整。 本款所稱「授予日」,係指美國稅法第409A條及其相關財政部規則所定 之grant date;本款及美國財政部規則所稱之「授予日」,應與本辦法 所稱之「發行日」為同一日;準此,認股權之認股價格應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一款規定,以認股權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定之。 (二)認股價格之排除調整: 不論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認股權之 認股價格,自其認股權授予日起,均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 任何調整機制,而應始終維持為該認股權授予日標的普通股之收盤價, 以確保其認股價格於任何時點均不低於美國稅法第409A條及其相關財政 部規則所定授予日公平市價,進而符合該條規定之股票權利豁免要件。 (三)嗣後不予調整: 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認股權之認股價格,不因本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所定,於授予日後至行使日前發生之任何增資、股利分派、減資、股 票面額變更或其他公司行為而為任何調整。 (四)生效程序及既往調整之更正: 本款之生效程序,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於生效日前已依前四款規定調 整、且截至生效日尚未行使之認股權,其持有人屬美國人身分者,認股 價格溯及回復為原始授予日普通股收盤價。「生效日」係指依第十二條 所定程序辦理完成之日。 (五)通知義務與責任歸屬: 認股權人未依本款第(一)目規定提交書面聲明,或所提供之聲明、資 料有不實或錯誤者,因前述情事所生之稅負、罰款、利息或其他不利後 果,應由該認股權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補償或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款:未修正,略)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申報生效尚未發行者,若須修正原辦法內容,應經董事 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始得發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正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若須修正原辦法內容,應經本公司釐清其適 法性暨對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於不損及股東權益之前提下,與員工協商 後為適法之處理,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後始得生效,並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已與獲授予之員工進行 協商處理,本修正案並將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5/10/08 2.公司名稱: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公佈2026年9月份自結合併營收約新台幣2,159億元,與去年同期相較成長 約60%,較前月合併營收增加約9%。今年第三季合併營收約新台幣5,973億元,較 去年同期成長約82%,較上一季成長約1%。今年1-9月累計合併營收約新台幣1.682 兆元,與去年同期相較成長約101%。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5/09/09 2.公司名稱: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公佈2026年8月份自結合併營收約新台幣1,984億元,較前月合併營收增加 約8%,較去年同期合併營收增加約98%。今年累計合併營收約新台幣1.466兆元, 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約109%。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5/09/01 2.公司名稱: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第二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依規定辦理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發行總額:美金5億元。 (二)債券每張金額:美金200,000元或其整倍數。 (三)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115年9月8日。 二、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除本公司已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本公司債之持有人(以下簡稱「債券 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外,本公司債於到期日,將由本公司依面額加計 年利率0%(每半年計算一次)之收益率(以下簡稱為「到期贖回金額」 ),以美金將本公司債贖回。 到期贖回金額將按訂價日決定之新台幣兌美金匯率(訂為1美金兌換新台幣 31.604元,下稱「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 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 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 金償還。 (二)期限:自發行日起滿九個月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116年6月8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 除本公司債已被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相 關法令規定及受託契約另行約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日後 屆滿三個月(不含發行日)之翌日起,至(1)到期日前十日止或(2)債 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本公司行使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五 個營業日止(簡稱「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得依有關法令及受託契約 之規定向本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但前述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本公司股東常會及股東 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1)依法停止過戶期間。 (2)如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本公司辦理減資,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如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自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 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項(4)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 個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理。 (三)轉換價格:本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為新台幣224.54元,以訂價日民國115年9月 1日本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196元之114.56%訂定之。 (四)轉換普通股股數:轉換時,以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之本公司債發行面 額(即本公司債本金)乘以固定匯率,再除以轉換日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 出可轉換之本公司普通股股數。如有不足一股時,本公司於扣除因匯兌所生 之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後,其淨額如金額超過10元美金,其餘數將以美金支 付,計算至美金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轉換價格之調整:本公司債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款 調整之。 (六)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外,本債券之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本債券 全部或部分賣回給公司: (1)若本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各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 司依提前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2)若本公司發生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各債券持有人得要 求本公司依提前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發行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 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發行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就債券持 有人賣回之本公司債以現金支付提前賣回金額,以提前贖回本公司債。 所謂「提前賣回金額」係指公司依本公司債之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0%之收益 率(每半年計算一次)。上開提前賣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 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 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 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七)本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公司債全部: (1)於本債券發行之日起屆滿至少3個月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於臺 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20個交易日,達提前贖 回金額乘以當時轉換價格再除以面額後所得之總數之120%以上時,本公 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分本債券。 (2)超過90%之本債券已被贖回、行使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本公司得依 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3)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 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 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債券持有人得選擇不讓其持有之債券被贖回 ,惟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發行公司支付額外稅賦或費用。 所謂「提前贖回金額」係指公司依本公司債之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0%之收益 率(每半年計算一次)。上開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 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 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 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本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就尚未被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轉換之本 公司債以現金支付提前贖回金額,以提前贖回本公司債。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若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 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發行人與特定人之關係:無。 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節省利息支出及強化公司財務結構。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於今年度全轉換 ,股本稀釋比率約為5.25%(不含海外存託憑證),尚無重大稀釋致影響股東權益之 情事。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