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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公開資訊整理,**非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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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診暫時無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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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月營收
1.09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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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 當月營收 | 年增率 | 月增率 |
|---|---|---|---|
| 2026-04 | 1.09 億 | +6.4% | -9.2% |
| 2026-03 | 1.20 億 | +5.3% | +24.9% |
| 2026-02 | 97 百萬 | -28.3% | -39.0% |
| 2026-01 | 1.58 億 | +83.8% | +26.2% |
| 2025-12 | 1.25 億 | -4.4% | +22.8% |
| 2025-11 | 1.02 億 | +16.9% | -12.7% |
| 2025-10 | 1.17 億 | +13.7% | +27.2% |
| 2025-09 | 92 百萬 | -11.7% | -8.7% |
| 2025-08 | 1.01 億 | +25.5% | -22.9% |
| 2025-07 | 1.31 億 | +35.0% | -30.8% |
| 2025-06 | 1.89 億 | +72.9% | +45.8% |
| 2025-05 | 1.29 億 | +27.0% | +25.9% |
資料來源:台灣證交所 OpenAPI(TWSE t187ap05_L)。金額單位:千元原始值換算。AI 摘要為資訊整理,非投資建議。
近期無法說會記錄。
五週期雷達暫時無法計算
資料不足(0/30 天),無法計算五週期雷達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擬向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及 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求償。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天衡字第115052701號 4.事實發生日:115/05/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委任律師針對《Big Media鉅聞天下》發布標題為 「非紅供應鏈破功!雷虎科技自殺無人機使用『CHN』晶片 陸軍火速判不合格啟動 調查」之不實報導,擬提起刑事告訴暨民事求償新臺幣5000萬元整之律師聲明函 6.處理過程: 律師聲明函 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5月27日 字號:天衡字第天衡字第115052701號 茲受當事人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虎科技)委任,針對特定媒體發布標題為 「非紅供應鏈破功!雷虎科技自殺無人機使用『CHN』晶片 陸軍火速判不合格啟動調 查」之不實報導,引述雷虎科技所言,嚴正聲明如下: 一、緣《Big Media鉅聞天下》為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好聽文創) 旗下新聞網,而好好聽文創之現任董事長潘祖蔭曾任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副總裁、中天 電視董事長兼總經理。又近年我國政府大力推動「國防自主安全」及「民主供應鏈」, 將全國人民安全置於首位,實不容特定媒體配合境外勢力,出於政治目的,刻意製造謠 言、混淆視聽,企圖引導社會輿論走向,破壞我國國防產業發展。 二、《Big Media鉅聞天下》係媒體業者,深知新聞報導,應事先向當事人查證報導內 容是否屬實,以提供民眾正確之資訊,且向雷虎科技查證並無任何困難,竟為求不法目 的,在未向雷虎科技查證之前,即由撰稿記者王?華刻意於本(27)日0時1分許,利用 雷虎科技無法於凌晨立即回應之機會,以獨家報導方式發布新聞,標題為「獨家/非紅 供應鏈破功!雷虎科技自殺無人機使用「CHN」晶片 陸軍火速判不合格啟動調查」,指 稱雷虎科技交付我國陸軍司令部之無人機產品使用中國製造晶片,並搭配「賴清德政府 宣示打造無人機『非紅供應鏈政策』驚傳大破功!」等不實之聳動文案,不法抹紅雷虎 科技,企圖影響雷虎科技股價,並污名化我國軍工產業,打擊我國民眾對無人機產業之 信心,此新聞已在網路廣泛曝光。 三、雷虎科技獲知後,立即於同(27)日8時58分許,依法發布重大訊息「說明本公司 訓練用自殺式無人機驗收事宜及飛控晶片原產地合規聲明」,澄清本次交付陸軍司令部 驗收之「訓練用自殺式無人機」係採用全球前十大半導體巨擘、歐洲民主陣營指標廠商 「意法半導體」所研發、設計及生產之飛控核心晶片,該晶片之官方「原產地證明書」 明確標示產品產地為法國,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對於非中國製零組件之要求,雷虎科技已 將「原產地證明書」及完整供應鏈溯源文件完整提交採購機關審查,並無使用原產地係 中國之零件,至於前揭新聞提及「企圖掩飾產地」,磨除痕跡一情,更係故意誤導民眾 ,此種磨痕係業界保護智慧財產之慣用作法,絕無以此推論晶片產地之理。 四、雷虎科技交付國防部之產品,國防部均會嚴格踐行驗收程序,若有疑慮,會依驗 收作業指導原規則,要求雷虎科技說明,目前國防部仍在依法定程序驗收,並無 新聞虛構「當場判定驗收不合格」之情。又雷虎科技發布前揭重訊澄清後,《Big Media鉅聞天下》於10時30分許,未更改前揭新聞標題,但將原版內容稱「陸軍已火 速判定該批裝備不合格」云云,竄改為「將視調查結果及廠商澄覆狀況,依合約辦理 後續處置」,由此可推知,其主觀上為求不法目的,不經查證,刻意編撰故事抹紅。 五、更甚者,《Big Media鉅聞天下》為強化媒體曝光渲染,仍在不向雷虎科技求證之 前提下,於同(27)日上午11時15分許,再接續發布第二篇「獨家/雷虎、正制再爆 承製國軍無人機用「CHN」導航晶片 陸軍:絕對嚴查排除紅色供應鏈」新聞,內文佯 稱「陸軍因此依國防部無人機驗收作業規定判定不合格」云云。此一錯再錯,明知不 實,執意為之,主觀上具有高度惡意。 六、為維護國家安全、守護民眾生命財產,雷虎科技多年致力發展非紅軍事產品,承 蒙各方支持成為亞洲第一家取得美國國防部「Blue UAS」資安認證的無人機廠商,台 灣本土產業能有今日成績實屬不易。《Big Media鉅聞天下》基於特定可議目的,為前 揭不實報導,不僅危害社會大眾對於我國軍工產業之信心,更影響雷虎科技股價,損 害公司名譽,為維護我國軍工產業健康發展,捍衛雷虎科技名譽及眾多股東權益,雷虎 科技業已委託本所對散布謠言之媒體業者依法提起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告訴,並向 該業者求償新臺幣5000萬元。 天衡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秉錡 律師 江佩蓁律師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由專業律師團隊提起相關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5/05/27 2.公司名稱: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注意到媒體今(27)日發布有關本公司交付陸軍司令部 「訓練用自殺式無人機」驗收乙事之相關報導。為維護廣大投資人權益、 確保政府機關與國軍單位之正確認知,本公司特依據我國法規與產業事實, 鄭重聲明如下: 一、事件經過:秉持最高誠信,主動配合釐清 本公司於114年4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標得陸軍司令部「訓練用自殺式無人機」 採購案。於115年5月13日進行第一階段驗收時,採購單位就交驗裝備之飛控晶片 外部標示進行例行確認,並依標準程序啟動行政調查。本公司尊重並全力配合陸 軍司令部依法進行之程序,已於第一時間主動將完整之零組件原產地證明文件及 供應鏈溯源資料提交採購機關,協助依法加速釐清事實。 二、法理依據:原產地證明(COO)完全符合我國《貿易法》標準 針對媒體關注之飛控核心晶片,本公司提出以下法規與產業技術說明: 1. 官方原產地證明(COO)合法有效 本公司使用該飛控核心晶片(型號:STM32F722RET6)由意法半導體 (STMicroelectronics S.A.)研發與製造。意法半導體為全球前十大半導體 製造商,總部登記於法國,係民主陣營非紅供應鏈最具代表性之歐洲半導體廠 商之一。本公司持有該晶片之原廠官方「原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O)」,產地登記國明確標示為法國,完全符合 政府採購契約對非中國製零組件之要求。原產地證明官網連結: https://www.st.com/en/microcontrollers-microprocessors/stm32f722re.html #sample-buy 2. 符合我國法規之「實質轉型」認定基準 驗收現場所見之「CHN」字樣,為該晶片之地區性封裝標示。依據我國 經濟部《原產地證明書及顯著資格條件辦法》及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貿易慣 例,半導體晶片之原產地認定,係以核心技術設計(IP)及晶圓製造 (Wafer Fabrication)等發生「實質轉型」之所在地為準。後段之測試與封裝作 業,依法不影響其原產地之法定歸屬。意法半導體此一產品之COO核定為法國, 符合上述法規標準,亦為全球半導體供應鏈之普遍作業模式,並非本公司個案。 3. 國防資安符合標準 該晶片之核心架構與矽智財(IP)均在歐洲完成設計與製造,資安架構符合國際 軍規標準,並非中國本土自主研發技術。此為全球採用意法半導體產品之國防廠 商之共同實踐,本公司產品之資安合規性不因封裝地標示而受任何影響。 三、產品線嚴格區隔:訓練用機與Blue UAS軍規產品完全獨立 本案受查產品為「訓練用途」之低成本機型,其設計目的在於提供國軍飛行員低 成本、高頻次之FPV操作訓練,與本公司取得美國國防部Blue UAS資安認證之 Overkill FPV旗艦作戰系統,屬完全獨立、互不隸屬之產品線。兩者在採購規格、 零組件選用標準、 資安驗證層級及供應鏈審查深度上均完全不同,請各界勿混為一談。 本公司Overkill FPV系列之供應鏈可追溯性,業經美國國防部獨立審查核驗, 其Blue UAS認證狀態與本次國內訓練用機驗收程序完全無關,不受任何影響。 四、對民主陣營非紅供應鏈之一貫承諾 建構可信賴、可追溯之非紅供應鏈,是本公司長期以來之核心戰略承諾與企業治理 準則。雷虎科技為亞洲首家取得美國國防部Blue UAS資安認證之無人機製造商, 並成功進入美軍無人機主導計畫(Drone Dominance Program)第二階段測評, 獲美軍採購訂單,上述成果均建立在嚴格供應鏈合規基礎之上,已獲民主陣營國防 採購體系之最高標準認可。本公司深知非紅供應鏈政策對台灣國防產業自主化與國 際信任度之關鍵意義, 始終以最嚴格之標準自我要求,此立場不因任何外部事件而動搖。 五、後續處理與財務業務影響 本公司已將意法半導體官方原產地證明(COO)、我國相關法規依據及完整供應鏈 溯源文件正式提交採購機關。本公司將配合主管機關依法完成審查程序,並於調查 結論確認後依規定公告。本案目前對本公司整體財務狀況、業務營運及與美方國防 合作夥伴之既有合約執行均無重大影響,相關合作進展依計畫推進。後續本公司將 依合約程序賡續辦理履約事宜,並持續依法即時揭露重大資訊,保障全體投資人權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股東常會日期:115/05/14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114年度盈虧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本公司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增資基準日期:115/05/07 2.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3.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115/03/23 4.董事會決議(追補)發行日期:115/02/24 5.發行總金額及股數:發行新股1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新台幣120,000,000元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7.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8.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9.發行價格:新台幣108元 10.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股之10%,計1,200,000股, 由本公司員工承購 11.原股東認購比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增資發行新股之80%,計9,600,000股, 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認購62.89729510股。 12.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10%, 計1,200,000股,採公開申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13.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認購,其拼湊不足一股 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辦理拼湊之部份,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4.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5.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1)無菌包材擴線-購置機器設備 (2)無人載具擴廠-購置土地、廠房 (3)無人載具擴廠-購置機器設備 (4)充實營運資金 16.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5/05/20 17.最後過戶日:115/05/15 18.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05/16 19.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05/20 20.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15/05/27~115/06/02 (2)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15/06/03~115/06/04 21.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5/05/07。 22.委託代收存款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原股東及員工認購) 23.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2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115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2,0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15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3520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除權交易日:1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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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5/05/07 2.公司名稱: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5年5月7日召開董事會重要決議如下: 討論事項 (1)115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審議案 (2)擬訂定115年度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相關事宜 (3)115年度現金增資員工認股標準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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