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受邀參加台中銀證券舉辦之線上法人說明會
本公司受邀參加台中銀證券舉辦之線上法人說明會, 會中說明本公司營運概況。
以上為公開資訊整理,**非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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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 月營收
0 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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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 當月營收 | 年增率 | 月增率 |
|---|---|---|---|
| 2026-07 | 0 百萬 | — | 0.0% |
| 2026-06 | 0 百萬 | — | +0.2% |
| 2026-05 | 0 百萬 | — | -0.2% |
| 2026-04 | 0 百萬 | — | +0.2% |
| 2026-03 | 0 百萬 | 0.0% | -0.2% |
| 2026-02 | 0 百萬 | 0.0% | +0.2% |
| 2026-01 | 0 百萬 | 0.0% | -0.2% |
| 2025-12 | 0 百萬 | +0.2% | +0.2% |
| 2025-11 | 0 百萬 | 0.0% | -0.2% |
| 2025-10 | 0 百萬 | -50.3% | +0.2% |
| 2025-09 | 0 百萬 | -49.7% | -0.2% |
| 2025-08 | 0 百萬 | -49.6% | +0.2% |
資料來源:台灣證交所 OpenAPI(TWSE t187ap05_L)。金額單位:千元原始值換算。AI 摘要為資訊整理,非投資建議。
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2 事實發生日:115/08/18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5/08/18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線上法說會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台中銀證券舉辦之線上法人說明會, 會中說明本公司營運概況。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4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5/08/14 3.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報導期間 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5/01/01~115/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99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91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72,377)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74,95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4,95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4,95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5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103,24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85,513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917,728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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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5/08/06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5/08/14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 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5年第2季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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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63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7/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15 年 07 月 23 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如第一份 租約所附地籍圖虛線以東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 地號之部分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如第二份租約所附地籍 圖虛線以西部分)、203、204、205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民事起訴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 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203、204、205 地號之土 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 (1)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14年07月10日以同一事件向 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但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卻 未依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元,嗣 新北地方法院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補繳裁判費而 駁回其起訴。 (2)本件將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補繳新北地方法院所裁 定之裁判費後,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3)又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乃 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申請紀 錄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私自 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4)就此,本公司前於111年09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 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又於112年04月11日委 請律師發函通知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無效, 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再於114年04月22日發函力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 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且亦經本 公司告知解除契約或予以終止而失效力,故已不發生效力。 (5)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2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 並請求損害賠償,刻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 在案。另,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 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已可確認 中壢廠房遭到拆除前,確實未進行點交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將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補繳新北地方法院所裁定之 裁判費後,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以維護本公 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件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以同一事件向本公司提起民事起 訴狀,無非是為妨害本公司正常營運,如同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 辦法等相關規定,而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無效2份土地租 賃契約書之前董事長黃立中,迄今每年都以其違法關係人交易取得控 制權之福興公司不按時出具財報,導致本公司每年屢屢被迫變更交易 方法,甚至陷入下市危機,同樣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又近日與黃立 中、李承晉交好之合作夥伴吳美秀已因遠見科技公司案而遭到羈押, 可見其等不斷藉由相類事件滋生事端,使得本公司不勝其擾。為此, 本公司呼籲並懇請主管機管及司法機關,對於黃立中、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相關人等反覆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應予以有效遏 止、嚇阻,否則損及不只是公司及股東權益,更是浪費有限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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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5/07/06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張進德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朱淑梅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張進德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李玉芝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因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內部調整, 故自115年第2季起變更本公司簽證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5/06/16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無。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無。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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