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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月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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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 當月營收 | 年增率 | 月增率 |
|---|---|---|---|
| 2026-04 | 0 百萬 | —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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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5/05/22 2.公司名稱: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股49%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採權益法投資公司即福興公司前經由受推舉代行董事長 職權之董事(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指派代表人董事吳 美秀)召集115年05月06日董事會,監察人復亦列席,董事 會當場為解決福興公司未提送合法合規財報予中福公司,致中 福公司財報有爭議而停止交易之問題,出席董事一致同意推選 福興公司董事陳建(本公司董事長)任福興公司董事長,且並決 議委任會計師為查核、召集股東臨時會等項。 二.承上,本公司董事長陳建受福興公司董事會推選為福興公司董 事長當(06)日即依法重訊公告,並陸續辦理下列事項: 1.針對115 年05 月07 日接獲通知,黃立中已非福興公司負 責人,卻於115 年05月07日將福興公司所持有法蘭絲公 司部分股份轉讓至其夫人個人名下之案件,本公司董事長陳 建於115年05月11日發送福興公司函,致所有金融機構與 證券公司、法蘭絲公司等,通知福興公司已變更負責人,不 應繼續配合黃立中持福興公司舊有公司印鑑大、小章動支、 移轉福興公司財產。 2.本公司董事長陳建續於115年05月11日依福興公司115年 05 月06日董事會決議,寄發福興公司115年05月22日股 東臨時會召集通知。 3.本公司董事長陳建於115年05月14日發送福興公司函, 致黃立中及其所控之杰亨實業(股)公司,通知福興公司既已 變更負責人,黃立中無權動支、移轉福興公司之現金、股票 等財產,並請求黃立中移交所有福興公司財務、業務資料, 另並通知杰亨實業(股)公司返還福興公司持股,且返還前不 得為買賣、移轉、行使信託、行使受託、設定質權及其他一 切處分行為,以維護福興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4.福興公司其他二位董事(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指 派代表人董事吳美秀、黃宇鋒)提出個人身分證文件、願任 同意書等申請董事變更資料之後,陳建董事長即委辦變更福 興公司董事暨董事長,以及公司印鑑大、小章變更報備等申 請之送件。 三.承上,陳建董事長研擬登記完成後即著手製作福興公司合法合 規財報,期儘速使中福公司恢復交易;然,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 銷(股)公司指派代表人董事吳美秀及其委任律師於115年05月 22 日福興公司股東臨時會開會之前,突告稱其等與黃立中達成 協議,故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將改派黃立中及其指定 之人出任福興公司董事2席(按福興公司董事席次共3席),之 後也會改選黃立中再任福興公司董事長。 四.至此,本公司及陳建董事長所擬恢復中福公司股份交易之計劃, 即確認金融機構資產、調查負債、向前任會計師調取福興公司 財務資訊及相關憑證,及核比財報有無修正各節等,諒已難實 行,礙於原定登記完成後儘速以福興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之作 業,將無以為繼,確實影響重大且關乎投資人及本公司全體股 東權益,特此公告。 五.因後續福興公司財報事項諒將由黃立中繼續負責,故本公司之 後將繼續向福興公司追索其114 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以及其115 年第一季財務報表與相關財 務資訊,待取得後,續請簽證會計師執行查核/核閱並提出更新 查核/核閱意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前開事項完成,另依法公告之。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證交所公告處置之日期:115/05/18 2.證交所公告處置引用之營業細則條款及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因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 第5款規定之情事,經證交所公告停止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在 案。嗣本公司115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法作成結論,證 交所另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 5款規定,公告自115年5月20日起為併案停止買賣之處置。 3.處理結果(請輸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停止買賣 4.股票開始(併案)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之日期:115/05/20 5.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前未能提供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供簽證會計師就 114 年度財務報表涉及採權益法投資公司即福興公司之會計項目予 以重新查核並更新查核意見,前分別於115/04/01、04/09、04/16 及4/29 接連函催請福興公司提供其114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本公司董事長亦於04/01及04/09 另以福興公司董事身分請求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114 年財報事 宜,但截至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均未獲置理,本公司因而接獲 證交所通知將本公司之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在案。 二.本公司股票停止交易後,福興公司受推舉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董 事召集115年05月06日董事會,監察人復亦列席,乃於本次 董事會決議推選福興公司董事陳建(本公司董事長)任福興公 司董事長,並且決議擬定115年05月22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解 任暨補選監察人,及委任會計師為查核等項。是新任董事長將 依福興公司上開董事會決議,委任專人申請變更登記,並辦理 股東臨時會選舉監察,嗣經登記完成,將盡速以福興公司登記 負責人身分確認金融機構資產、調查負債。此外,新任董事長亦 已發函向前任負責人黃立中先生索取福興公司財報所需資料, 之後另將發函予福興公司之前委任會計師,以調取福興公司財 務資訊及相關憑證,以核比歷來所得之福興公司財報有無需要 修正,待取得足夠財務資訊後完成財報編制,繼而委任簽證會 計師依法查核福興公司財報,待完成查核後,將提供合法合規 財報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予本公司,以辦理重行公告申報作業, 期有效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7.(風險警示)倘上市有價證券 經予以停止買賣連續滿六個月 仍未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者, 有價證券將有終止上市之虞, 提醒投資人審慎注意投資風險。: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年季:114年度財務報告 2.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之原因: 一.緣本公司未能於115/03/31董事會通過財報前,取得投資公司即 福興公司提供其114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合法合規財報,致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缺乏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而無法對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及其他相關投資損益之金 額進行判斷,乃出具部分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本公司上市 有價證券因而遭證交所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二.嗣本公司於115/04/01、04/09、04/16及4/29接連函催請採權益 法投資公司即福興公司提供其114 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本公司董事長亦於04/01及04/09另以 福興公司董事身分請求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114 年財報事宜, 但截至115/05/18 止,均未獲置理,以致於本公司仍無從提供足 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供簽證會計師就114 年度財務報表涉及福 興公司之會計項目予以重新查核並更新查核意見。因此之故, 證交所通知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在案。 三.本公司股票停止交易後,福興公司受推舉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董 事召集115年05月06日董事會,監察人復亦列席,乃於本次 董事會決議推選福興公司董事陳建(本公司董事長)任福興公 司董事長,並且決議擬定115年05月22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解 任暨補選監察人,及委任會計師為查核等項。是新任董事長將 依福興公司上開董事會決議,委任專人申請變更登記,並辦理 股東臨時會選舉監察,嗣經登記完成,將盡速以福興公司登記 負責人身分確認金融機構資產、調查負債。此外,新任董事長亦 已發函向前任負責人黃立中先生索取福興公司財報所需資料, 之後另將發函予福興公司之前委任會計師,以調取福興公司財 務資訊及相關憑證,以核比歷來所得之福興公司財報有無需要 修正,待取得足夠財務資訊後完成財報編制,繼而委任簽證會 計師依法查核福興公司財報,待完成查核後,將提供合法合規 財報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予本公司,以辦理重行公告申報作業, 期有效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四.另本公司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114年度財報之申報期限,尚 未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待收到通知後將另依法公告之,併予陳 明。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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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5/05/15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 言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3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 國1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 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本會計師無法 對財務報告做成結論,由於無法做成結論之基礎段所述之可能影響重 大且廣泛,本會計師無法完成核閱程序以作為表示核閱結論之基礎。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3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 國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 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 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 表達之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 對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 圍 除民國115及114年第一季無法作成結論及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 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 核閱工作。核閱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 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 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 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民國115年第1季無法作成結論之基礎 如財務報告附註六(七)所述,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 3月31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為新台幣 170,654 仟元,暨民國1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採用權益法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認列之份額為新台幣0仟元,因本會計師 未能接觸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第1季之財務資訊,致本 會計師無法執行核閱程序並判斷是否對該等金額、權益變動表及 現金流量表做出必要調整。 民國114年第1季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財務報告附註六(七)所述,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 3月31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為283,500仟元,暨民國114年1月 1日至3月31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為 (1,561)仟元,係以該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 依據。另財務報表附註十三所揭露前述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 計師核閱。 無法作成結論及保留結論 由於民國 115 年第 1 季無法作成結論之基礎段所述事項之重大 性,本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核閱證據,故無法對中福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第1季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民國114年第1季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 述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訊倘經會計師核閱, 對民國114年第1季之財務報告可能有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 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 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 年3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財務 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事。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冠恆?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張進德/(079)台財證(一)第00351號函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朱淑梅/金管會證字第8492號函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5/05/15 7.因應措施: 本公司未能於115年05月15日董事會通過第一季財報前,取得投資公 司即福興投資(股)公司提供其114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合法合規財報,致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缺乏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而無法對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及其他相關投資損益之金額進 行判斷,並出具無法作成結論之核閱報告。嗣本公司將繼續向福興投 資(股)公司追索其114年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之合法合 規財報,待本公司取得後將續請簽證會計師執行查核並提出更新查核 意見。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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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5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5/05/15 3.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報導期間 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5/01/01~115/03/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49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95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9,19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1,06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1,06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1,06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08)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166,09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83,84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982,24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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