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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 月營收
4.97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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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 當月營收 | 年增率 | 月增率 |
|---|---|---|---|
| 2026-09 | 4.97 億 | — | -6.4% |
| 2026-08 | 5.31 億 | — | -5.8% |
| 2026-07 | 5.64 億 | — | -21.0% |
| 2026-06 | 7.14 億 | — | -13.1% |
| 2026-05 | 8.21 億 | — | -2.8% |
| 2026-04 | 8.44 億 | — | -3.2% |
| 2026-03 | 8.72 億 | +5.7% | +4.2% |
| 2026-02 | 8.37 億 | +6.5% | -11.3% |
| 2026-01 | 9.44 億 | +6.3% | +13.3% |
| 2025-12 | 8.33 億 | +14.3% | +10.2% |
| 2025-11 | 7.56 億 | -10.1% | -4.5% |
| 2025-10 | 7.92 億 | -5.0% | -10.6% |
資料來源:台灣證交所 OpenAPI(TWSE t187ap05_L)。金額單位:千元原始值換算。AI 摘要為資訊整理,非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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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 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總經理代理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5/10/02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游敏賢(總經理代理人)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 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因個人職涯規劃辭職 7.生效日期:115/10/05 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總經理職務代理人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委任案後另行公告。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股東臨時會日期:115/09/30 2.重要決議事項: 討論事項:通過本公司擬參與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拍賣之投標案。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5/09/08 2.公司名稱: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中聯油安事件本公司無從完整掌握供應鏈各方的知情與處理過程,直到檢方偵查終 結、藉由起訴書揭露的資訊、南僑公開聲明及相關事證後,發現各公司取得異常資 訊的時間、掌握程度及後續處理存在明顯落差。 經審慎評估後為保障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擬對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提起民事 訴訟,並針對產品回收、庫存銷毀、消費者賠償、營業及商譽損失等,求償新台幣 十億元。 6.因應措施: 對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僑 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提起民事訴訟,針對中聯油脂事件造成的相關損 失,求償新台幣10億元。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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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董事長劉偉龍、泰 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任總經理沈怡君、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蔡國樑 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長(食安負責人)張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5年度偵字第37698號、115年度偵字第 39674號、115年度偵字第40201號、115年度偵字第40223號 及115年度偵字第43262號 4.事實發生日:115/08/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4~6月生產之沙拉油,部份批 次之苯駢芘數值超標,檢調單位提出本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於知悉油品有苯駢芘超標 時未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理(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起訴書內容說明如下: 針對自然人部份以涉犯食安法第7條第5項、第49條第2項之未主動停止販賣、 回收、通報且情節重大罪嫌,以及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1項之 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罪嫌;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或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嫌。並對本公 司董事長以刑法第57條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對泰山公司依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科以同條第1、2項所定10倍以下之罰 金;並計算本公司之不法所得為1億3,021萬。 6.處理過程: 於地方法院審理程序提出相關事證還原事實釐清本公司及相關人員責任。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法律規定被告受有無罪推定,本案件於法院判決確定前,我司董事長均可正常執 行職務,公司業務可正常推展。 另財務影響部份,依起訴書內容為依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科以同條第1、2 項所定10倍以下之罰金及計算本公司之不法所得為1億3,021萬。相關確定 金額尚待法院判決結果後再行公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及相關人員會積極委請律師爭取合法權利,並待法院審理判決後,依法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